镇江公布8起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着力维护镇江市文旅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文旅市场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镇江市文旅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镇江市文广旅局从全市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期间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11月9日,该局将8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强化示范引领,加强警示教育。
案例一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案
案情概要:2024年3月28日,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移送的相关案件线索,反映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出售演出门票问题,并移交《线索移送函》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2日,经市文广旅局批准对该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程度一般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依法给予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大型演出作为重要娱乐方式之一,稳定票价是维护该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行为的严格打击将有效遏制虚假宣传、随意加价的市场乱象,进一步保障票务市场的平稳运行并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案情概要:2023年9月,接举报,镇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江南中学师生播放没有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对江南中学老师的调查以及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经市文广旅局批准,对该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5条,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并处人民币3000罚款。
典型意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可能导致很多危害,包括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降低投资人的信心等,本案告诫广大市场主体不要以身试法,提高了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同时本案涉及侵犯著作权,加大该领域的监管查处力度,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还有力维护了电影产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三
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概要:2024年6月,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镇江某公司的网店查看时,发现该店铺悬挂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图片中的有效期与其审批信息不符。经市文广旅局批准对该公司涉嫌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并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87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出版物市场一些投机行为,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四
镇江市某书法工作室(孙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4年1月,根据“省扫”交办的线索,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远程勘验后,对镇江市丹徒区某工作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市文广旅局批准对该工作室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并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56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7本非法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3205元,罚款542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是出版物市场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往往还会发生提供劣质、盗版或非法出版物等违法问题。此案件的办理一方面展示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了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确保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4年5月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某旅行社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要求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提供举报人参加的“泰山二日游”的《旅游合同》,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经市文广旅局批准对该旅行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五条基准,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可能导致多种危害,包括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保障游客权益以及产生安全隐患。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醒广大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做到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在合同中书面注明。2.旅游者可以自身或与旅行社协商购买相关保险降低旅游途中的风险,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旅行社购买的相关责任险种了解清楚。3.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切莫焦虑,可以保存如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消费凭证等,这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执法现场
案例六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案情概要:2023年7月丹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丹阳市开发区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场所包厢内发现一名疑似未成年人的消费者,该歌舞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核对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并参照《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条基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案例七
某公司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
案情概要:2023年12月1日10时09分,扬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联合统战部、公安等部门对扬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在其吧台发现15本《点滴心静心集》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镇江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对该公司涉嫌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并参照该局自由裁量权力标准,作出没收出版物15本,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可能包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以及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查缴非法出版物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创新能力重要意义。
案例八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3年11月15日10时10分,句容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唐XX以销售保健品的方式聚拢游客开展旅游活动。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对该旅行社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没收违法所得980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市场,存在不少以保健品售卖的形式聚拢消费者,再通过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方式,提高消费者黏性。此种行为,难以保障游客权益,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也正是旅游执法的重要一项。
通讯员 ? 蔡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 万凌云